不动产登记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
基
本
概
念
1
✓第2条:
✓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
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界定。”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
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
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
备为不动产。”
✓ 《担保法》第92 条规定:“本法
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
等地上定着物。”
基
本
概
念
1
✓不动产包括:
✓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
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
物以及特定空间;
✓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森林和林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登
记
业
务
类
型
2
✓第3条:
✓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
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以权利为线索、 以形态为补充
✓ 条例最大程度地吸收和整合了目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针对《物权法》
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的规定,规定了不
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 针对涉及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的事项,规定了更正登记、异
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登
记
业
务
类
型
2
✓——首次登记的界定与适用
✓不动产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条例》的首创,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
登记。
✓《条例》将过去分散的、不统一的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等统一概括为首
次登记,从内涵上讲,既包括了土地总登记、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土地权利的初始
登记,也包括了建筑物抵押权的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