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
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
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
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
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
业
数
字
化
转
型
城
市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工
信
工
业
互
联
网
函
〔2023〕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下拨以及东
莞市地方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
金”“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
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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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
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
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
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信局组织项
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
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数字化水平、实现降本提质增效、
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与优化、中小企业数字
化转型服务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上云用云”等项目,提高数字
化转型平台、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
支持打造“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促进大
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四)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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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水
平评定、数字化人才培训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1.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配
套支持。
2.支持列入省级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
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数字化水平、实现降本提质增效、
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省级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
支持面向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行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
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
第九条 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配套
支持。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与优
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上云用云”
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
服务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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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水平
评定、数字化人才培训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
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建设中小企业智能工
厂、车间等。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
贯标评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
理体系贯标评估,提升数字技术融合应用能力。
(七)第三方专业智库支撑服务
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机构等全程参与试点工作,提供试点
工作相关项目组织与管理、数字化改造情况调研与改造效果评
价等服务。
(八)其他任务
包括落实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或配套资
助的扶持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资助、奖励、政府采购
等方式。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
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中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属于《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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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4〕2 号)规定不予支持范
围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
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
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本办法资助项目相对应的申报
文件由市工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年度重点工作,
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
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
府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评价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
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
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
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
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
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
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
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