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2
广州市科技型企业惠企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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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型企业惠企政策汇总
为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类惠企政策,发挥惠企政策效应,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工信、
人社、地方金融等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搜集整理,形成了“广州市科技型企业惠企政策”系列。
分类
政策依据
政策条文
支持对象
税收
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
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生符合条件技术转让
的居民企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
36 号)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
知》(财税〔2017〕
79 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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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政策依据
政策条文
支持对象
税收
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
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亏损结转年限的通
知》(财税〔2018〕
76 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
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55 号)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
人、天使投资个人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
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
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
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
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
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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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政策依据
政策条文
支持对象
税收
优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
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
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关税〔2021〕
26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
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
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
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
文馆(站、台)、气象台
(站)、地震台(站),
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
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
“十四五”期间支持
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
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关税〔2021〕
27 号)
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
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
(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
单。
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包
括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
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
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
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
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
(站、台)、气象台(站)、
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
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
的科普基地
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
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
件等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