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茅台包装装潢,侵权判赔 40 万
7
月
29
日,据天眼查显示,贵州茅台与贵州省双坛酒业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
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北京东城法院认定
“
贵州茅台酒
”
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
贵州茅台酒
”
产品包
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双坛酒业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茅台
40
万元等。
什么样的包装装潢?
2020
年
1
月,茅台发现
“
天猫
”
网站上名为
“
万酒酒类专营店
”
的网店内销售了
名称为
“
双坛牌茅台镇原浆酒
”
的白酒(涉案侵权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在颜色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列等方面均
与“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高度近似。
茅台认为:
双坛酒业、茅山酒业等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相关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酒”
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近似,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于是要求双坛酒业等停止侵权并索赔 100 万。
双坛酒业等辩称:
1.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瓶身上均标注有双坛酒业公司享有权利的“双坛”商
标,且标注了双坛酒业公司的公司名称。
2.贵州茅台镇是地理标识,双坛酒业公司及茅山酒业公司有权在瓶身及外包
装上进行标注;
3.原浆酒体现了涉案侵权产品的配料;
4.在瓶口处系有红飘带是白酒包装的普遍特征。
茅台主张,茅台现有包装装潢始于 1954 年,经过长期的演变发展,至 2000
年左右形成了本案中主张的包装装潢:
关于驰名商标:
1987 年 4 月 20 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依法核准注册第 284526 号贵州茅台牌
图文组合商标,2013 年 5 月 6 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国贵州茅台酒
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
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1987 年的商标公告)
关于销售价格:
茅台委托代理人在“万酒酒类专营”的网店内以 739 元的价格购买了“贵州茅台
镇原浆酒”一箱 6 瓶,平均 1 瓶 123 元
双坛酒业提交淘宝网后台网页打印件,称原告所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在领取
并使用优惠券的情况下,实际销售金额仅为 99 元。
取证不求最好,但求最贵?
法院审理认为:
1.依据茅台公司提供的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的演化发展情况以及
获奖情况等证据,可以认定茅台公司生产的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在白酒行
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2.茅台公司主张的外包装装潢以及瓶身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颜色与形状
的选择及布局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具有鲜明的视觉效果和特点,在未有证据
显示该包装、装潢系白酒行业通用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茅台公司
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3.涉案侵权产品在图案布局、瓶体形状、标签颜色以及文字颜色、排列顺序
等方面与与贵州茅台酒高度近似,包装装潢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双坛酒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