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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
2024
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良性竞
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
及集成应用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
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鼓励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件、本体制造及集成应
用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对符合规范
条件的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鼓励政策向
公告企业集聚。
二、基本要求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
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从
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具有固定的研发/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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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相适应。
(五)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
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近三年,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
于 3000 万元;本体制造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 5000 万元;
集成应用企业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 1 亿元。
三、技术能力和生产条件
(八)具备与其所开展的产品研发、生产、系统集成、
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
(九)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规定,且近三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十)单独设立研发团队/部门,具备产品研发设计能力,
可根据客户需要设计开发相应产品。
(十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
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5%;上年度营
业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
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2 亿
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3%。
(十二)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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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
备产品生产质量保证能力。
四、质量要求
(十三)具备与企业生产及服务相适宜的过程检测和出
厂检测设备和手段,检测设备和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技术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法定校准,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十四)企业应按照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且经在境内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十五)企业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涵盖产品
实现、基础保障和岗位方面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持续运
行。
(十六)企业在以下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至少应符
合以下标准,并经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符合标准要求:
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
小;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855.1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
1 部分:设计通则;
GB/T 3832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抗
扰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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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336 工业、科学和医疗机器人 电磁兼容 发
射测试方法和限值;
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
机器人;
GB 11291.2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
全要求 第 2 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GB/T 36008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协作机器人;
GB/T 10827.4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 4 部分:
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及其系统。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使用的工业机器人关键零部
件、本体、集成系统等产品须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 认
证)。
五、人员素质
(十八)企业管理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
工作,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十九)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
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
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二十一)产品质保期不少于 1 年。
七、安全管理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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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三)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严格落实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
要求。
(二十四)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二十五)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机
器人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
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
(二十七)经企业自愿申请,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核实推荐,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二十八)有关行业协会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加
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
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九、附则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