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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
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
色转型的意见》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
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着力
破解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的短板制约,提升各层级、各领
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国家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全面建立,
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发布实施,产
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
库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碳排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
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到
2030
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国家、
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
放核算标准和规则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
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
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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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对全国及
省级地区碳排放开展统计核算,建立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数据年
报、快报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和质量。(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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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履约要求,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完善数
据收集机制,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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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
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
放统计核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
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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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地市
级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国
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
参与)
(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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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
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
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
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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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
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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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
作。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
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
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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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明
确统计核算、计量、监测、核查等配套规则。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碳
排放特点,细化制定重要工序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有序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
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
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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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研究企业使用非化石
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
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
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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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
CEMS
)试点应用,鼓励电
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出台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
开展与核算数据对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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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评价,明确数据采集
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
等部门参与)
(四)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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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核算指南,开展基于全
生命周期理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方法研究,研究设定
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准入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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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生态环境
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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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减碳增汇贡献突出的项目,研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
排项目方法学,构建立足国内、衔接国际的项目碳减排核算体系。
(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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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等国家标准,统一产品
碳足迹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等要求,明确可再生能源消
费认定方法和核算要求,加强与企业和项目碳排放核算基本方法及
相关标准衔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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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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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究制定产
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确定行业标
准、团体标准采信规则及程序,将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
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
中的应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
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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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规
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培育有国
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生态环境部、市场
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参与)
(六)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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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方案,组织开展因
子库的开发建设,建立配套的因子库管理制度,规范因子库的数据
管理和日常运行,尽快公布一批主要能源品类和重点基础产品碳排
放因子,为地方、企业开展核算提供基准数据。(生态环境部、国
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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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收集、调研、实测和分析,研
究完善电力平均排放因子核算方法,定期更新全国及各省级地区电
力平均排放因子和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为国家、地区、行业、
企业等层面开展碳排放核算提供支撑。(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