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2025 年度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申报指南
专题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牵头,联
合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机构,共同开展前沿理
论、科学方法等的研究,围绕技术实验、技术转移、技术应用、
人才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依托单位牵头申报。重点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
能制造、现代种业与精准农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
数字经济、海洋经济、新型储能与新能源、人工智能、低空经济、
量子技术等。项目实施周期为 3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类项目:一是落实服务元首外交和
国家科技外交战略的总体思路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合作
项目(详见附件 2);二是涉及与我省签订合作协议的美国友好省
州、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巴基斯坦总理国家科技工作组、德国
弗劳恩霍夫协会、日本近畿经济产业局等在有关领域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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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2);三是在至少联合 1 家国外参与单位的基础上,与
国内港澳机构共同开展双边、多边合作;四是应对国际重大公共
卫生事件开展的合作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本专题项目必须联合至少 1 家国外参与单位。
2.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必
须就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协
议内容要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我国
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
伦理相关规定。未签署相应合作文件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参与
单位。
3.项目组成员必须包括参与各方单位 1 名及以上成员。
4.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
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5.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粤澳联合创新领域(粤港/
粤澳联合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6.企业(国内)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时,必须
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总
额。项目参与单位为中国境外企业的,须提供有效的所在国(地
区)企业登记证明。
(三)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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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项目合作各方全体成员参加的
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或联合举办 1 次研究项目相关领域的
技术交流活动(形式、规模、举办地不限)。
2.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产生良好的社会效
益;推动广东省产业技术进步或广东省先进适用技术在合作国推
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3.鼓励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高质量论文,推动合作成果转移转
化。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金额不
超过 50 万元。
二、2025 年度广东-新西兰双边联合资助项目
在省科技厅与新西兰奥克兰大学签订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
下,支持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牵头,联
合新西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同开展生物医药领
域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详见附件 3)。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
超过 2 年。
专题二:发展中国家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一)支持内容。
支持承担联合国、国家部委和我省重点任务,面向发展中国
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等国家的科
研及管理人员,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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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建设两类内容在广东省内举办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班。项目
实施周期为 1 年。
培训班需服务国家总体外交,落实领导人外交承诺等任务部
署,服务广东省重点外事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等条
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服务于元首外交及省委省政府工
作安排等的项目;二是企业牵头或参与,有明确市场拓展目标,
提供自筹经费或其他条件支持的项目;三是为执行联合国及国家
部委有关工作任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
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
障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须具备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和专业培训资源渠道,
能够聘请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与培训目的和内容相符、在相关领
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含外籍专家)进行授课。
3.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
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报或参与项目。
4.培训内容围绕科技创新政策与管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个
领域开展。
5.学员须为来自发展中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科研人
员或管理人员(含政府官员、科研管理人员);学员所属国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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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应不少于 3 个国家;以线下办班为主,办班规模以 20 人及以上
20 天、30 人及以上 15 天为基准。
6.不支持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省级部门经费支持的专项培训项
目。
(三)考核指标。
1.在广东省内按指南要求举办 1 次科技创新能力培训班。
2.提交总结报告 1 篇。
3.在专业媒体或综合性媒体上至少有 1 篇项目报道。
4.项目实施注重实效,符合国际惯例,不铺张浪费。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金额不
超过 50 万元。
专题三:在粤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一)支持内容。
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等,依照中国法律在
广东省境内大力建设外资研发机构,特别是鼓励其联合广东省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共同推动粤港澳
大湾区高质量发展;业务范围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
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
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对上述已建成外
资研发机构择优予以资助。
(二)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