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10 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
请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但是如何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没有明确。
11 月 22 日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发布(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在下编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申请的审查审理”。
1. 释义是什么?
《 商标法 》 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是指:
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
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
为。
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于该条
规定情形。
如属于(商标法 》 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适用其他条款。
请注意两个要件:“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
2. 申请大量的防御商标算什么?
答:
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 商标法 》 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
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
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
“恶意”。
《指南》在该章的适用要件部分明确:
以下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 1 ) 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
( 2 )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
小声说,我很好奇那种申请一大堆“元宇宙”相关商标的,怎么算?
要说卖商标获利吧,有可能;
要说为未来业务做准备吧,也有可能;
3.要考虑的要素有哪些?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整体情况;
商标具体构成情况;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的行为;
异议、评审程序中相关证据的情况;
其他考虑因素;比如生效判决、裁定、失信名单、实际交易情况等。
4.具体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 10 种情形,属于法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
请”行为,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它们是:
( 1 )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
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 2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
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 3 )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
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此类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 《 商标法 》 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
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
( 4 )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
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 5 )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
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 6 )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
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 7 )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
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
显著性的标志的。
( 8 )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
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 9 )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
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
等行为的 。
( 10 )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以上情形中,( 3 )、( 9 )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中;其余情形
注册审查、异议与评审程序中均适用。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
标,也包括与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
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转让不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违反 《 商标法 》 第四条情形的认定。
除此之外,《指南》中还分别列举了属于上述 10 种情形的典型案例,共
计 21 个,具体见于该章第 6 部分。
附《指南》下编第二章全文: